《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將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

     2022年11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發布了《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持續加強商標代理行業治理和監督管理,引導商標代理機構守法依規經營,推動商標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

     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商標代理行業存在準入門檻低、機構過多過濫、經營管理不規范、服務水平參差不齊等突出問題,應進一步細化機構人員、管理制度、行為規范等方面的規定,從源頭上提高行業整體服務質量和發展水平。

   《規定》明確,建立健全商標代理機構備案制度,通過完善辦理備案程序,對長期不開展業務、空占行業資源的代理機構予以清理,推動形成行業良性發展格局。同時,為便利代理機構辦理備案,規定對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商標代理機構重復提供。

   《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商標代理行為,規定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基本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代理機構基本事項的公示,要求商標代理機構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檔案制度,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

   《規定》豐富了監管手段,健全了市場監管部門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查處情況通報、業務指導等協同配合機制。同時,完善了商標代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強化法律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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